網路交易禁止販售商品一覽表
(一) 情色或暴力出版品
- 在網路張貼販售色情光碟留言者,可依照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規定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另外依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第55條第4項規定,提供有關暴力、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6,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 武器彈藥
-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、彈藥及刀械,包括可發射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改造之玩具手槍。
(三) 毒品、麻醉藥品
-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、第5條規定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各類分級之毒品者,最高將可處以死刑並得併科最高1,000萬元罰金。
(四) 技術證照、證明文件
-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第1項,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,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。
(五) 酒類商品
-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
(六) 菸品
- 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,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,違反者將依同法第23條規定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且依同法第9條規定,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法為之。
(七)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
- 如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將正版商品拷貝拍賣者,構成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,可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。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,該條第3項規定,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(八) 彩券
- 依據「公益彩券管理辦法」第11條、第12條規定,除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,不得銷售彩券;又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,該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。依同法第13條規定,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彩券,基於網路買賣無法辨識年齡之故,公益彩券亦屬於禁止刊登拍賣之商品。
(九) 報稅憑證
- 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、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,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,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,依「稅捐稽徵法」第43條第1項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(十)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
- 根據「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」第9條規定,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,得處以3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。另依同條規定,禁止擅自使用專用垃圾袋作為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,因此,如以網拍商品附贈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的方式亦禁止之。
(十一) 其他網路禁止販賣者
- 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35條禁止販賣之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。
- 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64條禁止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,如:網路高價拍賣春節火車票、娛樂交通票券均違反該條規定。
- 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第18條,禁止販賣人體器官。
- 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」第10條,禁止爆竹煙火。
- 「動物保護法」第22-2條第4項規定,禁止活體動物等物品。
- 「藥事法」第27條第1項、第40條第1項、第65條、第84條第1項規定,禁止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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